各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纳税人可以按税法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云税函[2018]293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新旧税制衔接有关申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广大教职工能及时准确享受减税红利,经报领导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新旧税制衔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上级文件通知及相关说明,及时按规定做好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工作。
2、申报方式:个人自行在个税APP上申报。请教职工于1月2日以后用手机下载个税APP报送相关信息,选择申报方式时一定要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这样才能享受每月专项附加扣除。
3、首次申报截止时间:为了确保2019年1月份工资(学校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12日)中享受减税红利,实施扣除申请,请教职工于1月8日以前用手机APP自行申报,财务处根据系统推送的信息履行代缴代扣手续义务。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原则上一年一报,未能及时申报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自行选择方式申报。
4、相关问题: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标准的请到税务局咨询;涉及申报手续问题的可到各大手机应用市场咨询。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新旧税制衔接有关申报问题的通知》;
2、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说明
红河学院财务处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