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蒙自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蒙政办发[2017]17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将2018年我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要求
范围:在校全日制学生(留学生除外)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畴。
要求:
1、2017级新生报到时已填报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并且已缴费的学生,本次参保缴费就不需再填报相关资料。
2、凡是2017年及以前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2018年继续参保缴费,按要求填报:《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附件1)。
3、新参保学生(首次参保)除填报《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附件1)外,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180元∕年,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学院统一收取后交财务处汇总。
2、享受低保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民政和财政资金补助,仅限蒙自户口。蒙自户口以外的学生请到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办理参保所需材料
1、新参保学生(首次参保)除填报《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附件1)外,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续保学生填报《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附件1)。
3、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四、缴费时间
各学院请在12月22号前将《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及代收医保费交到财务处收费室(明德楼109),以便核对、全校汇总后报蒙自市医保中心。
五、转保
1、红河州外学生无法办理转保,按新参保办理。
2、红河州内除蒙自市外的其它市县学生如需在蒙自办理参保的必须到原参保地办理停保手续,并开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关系转出表》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到市医保中心一楼业务大厅办理,地点:蒙自市政府(市财政局大楼旁)。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学院党委书记、总辅导员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参保,要认真组织和安排好参保登记。
2、大力宣传,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各学院要积极宣传、认真讲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确保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符合参保条件的同学身上,使同学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3、时间要求。
请各学院将填写完毕的《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汇总后于2017年12月22日前统一交到财务处收费室(明德楼109),以便核对和全校汇总后报蒙自市医保中心。
说明:
1、各学院首先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按《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的内容认真组织填写纸质表,然后由专人汇总录入电子文档,纸质表与电子文档必须一致。
2、《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电子文档及纸质表各报一份,纸质表需盖学院公章。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学生疾病及意外伤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由蒙自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
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同学,如疾病及意外伤害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先由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剩余部分可再到保险公司报销。既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不参加商业保险的同学,如遇疾病及意外伤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完全由学生个人负担。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互为补充,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生病和意外伤害的保障,这是一项国家的惠民政策,请各学院认真向学生宣传有关政策,争取每个符合条件的同学都参保,提高保障,减轻学生负担。
4、未尽事宜,可致电蒙自市医保中心业务厅和学校财务处咨询。
蒙自市医保中心业务厅电话:0873-3720389
红河学院财务处电话:0873-3694902
附件:1、《蒙自市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
2、2018年蒙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红河学院财务处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