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教职工出差或者购买商品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发票上必须填写红河学院纳税人识别号,才能作为有效报销凭证。对方企业要求学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请提供完整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教职工购买办公用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例如:在商场购买几支签字笔,几本笔记本。7月1日之前,笼统开具“办公用品”名称的发票;7月1日之后,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三、教职工出差或者购买商品的,请严格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
附件2:红河学院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
红河学院财务处
2017年7月5日